这篇文章解决什么问题
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诉讼材料核实与 AI 使用说明、平台投诉处置、训练数据审查、生成过程取证及数字人授权提出要求。文章结合文件全文与官方答记者问,逐条拆解法律团队需要落实的动作,并说明此次暂未规定的版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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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起草的代理意见提交法院时,要不要说明使用过 AI?最高人民法院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已给出要求:提交前核实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提交时说明人工智能辅助情况,并依法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这项要求直接决定下一份诉讼材料的提交方式。
《意见》文号法发〔2026〕10号,共五部分24条,依据现行法律细化裁判规则,涉及人格权、训练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责任和证据审查。本文承接 Law2CN 对企业合规问题的讨论,结合文件全文、官方答记者问及网信部门规定,梳理法律团队需要落实的几处要求。
AI 生成的诉讼材料,核实与说明都要做
《意见》第19条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规定了提交前的核实义务和提交时的说明义务。加一句“AI 生成,仅供参考”,替代不了对引用内容的核对。
办案时可在既有文书审批流程中补两项记录:把引用的法条、裁判文书与原始出处逐一对应,核对条文版本、案号、裁判要旨及适用情境;同时记录 AI 参与了哪部分工作、最终保留了哪些生成内容。核实案号存在还不够,案件是否支持文书论点,同样要读原文。
《意见》未附统一说明模板。团队可按实际使用情况写明,例如:“本材料的结构整理及部分文字起草使用了人工智能辅助;提交人已逐项核实所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并对提交内容依法承担责任。”该示例须在实际完成核实后使用;法院另有具体要求的,应据实补充。文件也没有逐一列明每次文字润色的说明粒度,内部记录能还原真实使用情况即可。
还要区分引用错误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第19条对后两类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后果,不能概括成“AI 写错一句就会被罚款、拘留”。但“模型编的”同样不能成为提交人免责的理由。
客服生成侵权内容后,投诉要能触发停止生成
企业客服机器人若编造某位客户存在欺诈记录,对方提交了身份信息与侵权对话截图,此时仅删除公开页面,未必解决机器人继续输出相同内容的问题。
《意见》第7条针对生成内容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包含初步侵权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对用户恶意诱导的情形,还涉及屏蔽相关生成指令。具体责任应结合条款条件与个案事实判断,该条不构成所有 AI 侵权的统一免责规则。
企业可据此检查投诉工单能否实际送达产品与技术负责人:需要临时限制哪些输出、如何复测、何时向投诉人反馈,都应有人处理。自动回信只能证明收到消息,证明不了侵权已被制止。上述工单与复测安排属于管理建议,《意见》未统一规定完成时限。
判断责任还需识别企业扮演的角色。第3条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同时保留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官方答记者问另行明确:没有实物载体的 AI 服务不纳入该文件所说的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范围。机器人答错,不等于可以直接套用缺陷实体产品的归责方式。
训练数据要分开审查个人信息与作品权利
《意见》第6条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为模型训练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前提包括个人未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依法取得同意。合理范围需结合训练目的与模型功能、信息敏感程度、潜在影响,以及个人公开信息时可合理预期的用途判断。
因此,采购合同写明“来自互联网公开数据”并不足以完成审查。法务可要求供应商说明来源渠道、信息类别、采集场景和拒绝处理的承接方式,尤其要查明是否把公开联系方式、履历等汇集成超出原公开场景预期的用途。涉及画像、健康信息或可识别个人的声音时,更不能凭网页可访问就结束判断。
同一份数据还可能包含受保护的作品。最高法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两项争议此次暂未规定:AI 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个人信息条款中的合理处理空间,不能被解释为训练作品已获全面许可;《意见》也未统一确认所有 AI 生成物享有著作权。
第12条规定,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应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理论依据等材料佐证。采购模型服务的企业应争取供应商协助举证的合同安排:谁负责调取哪些材料,版本更新后是否仍能提供历史记录,争议发生时如何配合法院调查。笼统承诺“全部合规”,事后难以转化成可提交的证据。
行政管理要求仍需另行核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要求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方面的要求;第2条对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等适用情形作了界定。企业内部应用是否适用该办法,应按实际服务方式判断,不能把面向公众的义务机械照搬,也不能据此免除其他法律义务。
取证要交代生成过程,单张截图解释不了全部争点
用模型复现侵权内容时,提示词本身可能改变证据的意义。普通提问得到的结果,与先输入权利作品再要求改写得到的结果,能够证明的事实并不相同。
《意见》第18条要求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及其影响、作品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以及训练、算法和过滤机制。建议保留完整对话、输入附件、测试时间、可获得的模型版本信息和各次输出,并说明如何选取提交样本。重复测试是审查因素之一,文件没有要求每次输出必须完全相同,也没有规定“复现三次就一定构成侵权”。
区块链存证同样不能省略来源核实。第18条明确,上链前数据是否真实、技术平台是否可靠,仍属审查重点;大数据分析报告则要追问原始数据来源、清洗规则和分析方法。
拿不到后台记录时,第17条提供了调查收集、证据保全等程序路径。控制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能承受不利认定。企业的保存安排应兼顾争议处置与数据保护:在合法必要范围内保存记录,设置访问权限、保存期限及争议发生时的保全措施,不宜以“以后可能打官司”为由无限期积存全部用户对话。
数字人标了 AI,也要另查肖像和声音授权
第4条对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合成人声作出规定,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相应使用需要取得同意。营销团队采购“明星同款声线”或使用员工数字分身时,应审查授权是否覆盖声音训练、形象合成、商业发布和后续复用,不能只看供应商是否贴了 AI 标签。
标签解决的是生成属性提示和追溯问题。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内服务提供者的显式、隐式标识要求,以及用户通过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的主动声明和标识义务。标识与权利授权须分别审查;标识齐全的内容,仍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声音权益或著作权。
对正在使用 AI 的法律团队,可从本周准备提交的一份诉讼文书做起:核对其中每一条法律与案例出处,撤下或替换无法核实的引用,据实写明 AI 使用情况,再按原有审批流程提交。这一步能立即落实《意见》第19条,也可检验现有文书复核流程是否还缺一道检查。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含法发〔2026〕10号全文,2026年9月7日)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2026年9月7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13日公布)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3月14日公布)
- Law2CN:最高法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审理意见:企业应当重做哪些合规工作(选题参考)
本文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检索与撰写,条款依据已对照上述公开文件核验。文中流程与说明示例属于实务建议,不是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
引用与继续阅读
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正式发布:企业责任怎么认,诉讼材料怎么交|AIILAW.cn|2026-09-09|https://aiilaw.cn/spc-ai-disputes-compliance-litigation-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