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解决什么问题
韩国法院行政处正研究修订最高法院规则,拟要求诉讼参与方披露文书中的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律师协会认为原拟标准过宽,讨论目前聚焦AI提供或生成判例、法令等引用材料。文章梳理争点,并提示律所如何留存过程记录、复核高风险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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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引用了并不存在的判例——这类“幽灵案例”已在韩国诉讼文书中出现。据《韩国中央日报》7月25日报道,韩国法院行政处正考虑修订最高法院规则,要求诉讼参与方披露提交文书时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韩国律师协会认为原拟标准界限不清,讨论范围据称已收窄,主要涉及利用AI获取或生成判例、法令、论文和法律评注等引用材料的情形。方案仍在讨论阶段,未生效。
法院与律师界的分歧很明确:披露义务应覆盖所有AI辅助行为,还是只针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准确性的内容。
语言润色可区分,虚构引用须核验
讨论源于错误引用。《韩国先驱报》此前援引法院行政处的说法称,韩国诉讼案件中发现律师引用不存在的判例,或错误表述法条内容;法院行政处因此研究多项应对措施,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向律师纪律机构移送,以及披露AI使用情况。
生成式AI可能编造案号、裁判要旨和法律条文,但AI在文书中的用途远不止检索:润色语言、整理提纲、概括案卷、起草初稿都算。所有操作都统一声明,披露内容未必能反映各环节的实际风险;只要求披露AI提供的判例、法条等资料,又须先界定什么算“使用”或“引用”。《韩国中央日报》的报道显示,双方的分歧正在这里——语言修改通常不改变法律依据,AI生成的判例和法条却可能直接写入诉讼主张,对审判的影响不同。事实整理也是如此:依据当事人已有材料做摘要,与从外部信息源补充事实或法律依据,核验要求本就不同。
律所应留下AI参与的过程记录
无论最终采用哪种披露标准,讨论已向诉讼团队提出更具体的合规要求:记录AI参与的环节、处理的材料、信息来源和复核人员,在法院要求说明时能够提供。
按业务流程分档处理较为现实:格式整理、语法修改和不改变实质内容的改写风险较低,仍可保留工具和操作记录;用于事实摘要、争点归纳和初稿的内容,需由承办律师对照案卷复核;涉及判例、法条、证据和专家材料的引用,则应回到权威数据库或原始文件,核对材料是否存在、原文是否准确、效力状态有无变化,以及与待证事项的关系。
记录也关系到责任划分——文书中只写一句“使用了AI”,仍说不清哪些内容由工具生成、律师做过何种核查;完整的过程记录既能帮助法院判断文书可靠性,也便于律所在出错后追溯制作和审核环节。
披露不能替代提交者责任
AI披露有助于提高文书制作过程的透明度,但工具名称不能证明内容可靠:未使用生成式AI的律师也可能误引判例,经人工逐项核验的AI辅助文书,也不应只因使用了工具就被认定为低可信度。
制度设计要处理好规则与既有律师责任的衔接。提交者对事实陈述、法律引用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应构成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可针对AI生成的判例、法条及其他高风险内容规定更明确的披露、保存和复核义务。披露规则也会影响法律AI产品设计——产品能否展示引用来源及对应段落、保存检索路径、记录版本和人工修改情况并导出审计日志,关系到律所能否证明核验过程。这些技术记录仍不能代替律师对案卷、法规和裁判原文的专业判断。
韩国方面尚未公布规则文本及实施时间。目前能够确认的是,讨论已从“要不要限制律师用AI”转向“如何识别高风险用途并落实提交者责任”:范围过宽,声明容易流于形式;范围过窄,虚假引用可能漏网。在规则出台前,律师对提交内容承担的职业责任并未改变。
资料来源
- 《韩国中央日报》:Lawyers fear losing trust as courts consider mandatory AI disclosure
- 《韩国先驱报》:AI “ghost cases” haunt S. Korean courtrooms
引用与继续阅读
韩国拟收窄AI披露范围,盯住引用核验|AIILAW.cn|2026-07-27|https://aiilaw.cn/korea-ai-court-filing-disclosure-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