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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深度伪造

电子证据先固定原件和取得过程,再按证据规定里的真实性因素把已核实和待核实分开。深度合成疑点先写成问题。

核对日期:2026年10月6日。下面是工作顺序和公开规则的对照,不是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条文以发布机关的现行文本为准。

交付件

三份东西:保全记录、来源核对表、事实表。事实表分成已核实和待核实。模型整理出的时间线不是新的原件。

先分清三层

原件和副本

电子数据要提供原件。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和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可以视为原件。后来导出的可读本不要覆盖原始文件。

取得过程

谁收到、从哪个渠道、何时收到、有没有改扩展名或重新导出。过程没固定之前,不做内容分析。

真实性因素

系统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正常运行、有没有防错手段、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是否在正常往来中形成、提取主体是否适当。这些是核对项,不是模型可以代填的结论。

可以确认的情形

于己不利、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正常业务中形成、档案管理、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但仍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另有规则。

深度合成疑点

标识缺失、画面或声音异常、元数据被改,写成待核实问题。疑点本身不是已经造假的结论。

生成内容当证据

把人工智能输出直接写成案件事实之前,先问它证明什么、原始文件在哪、谁核过。

按这个顺序做

  1. 1

    用一句话写下这份材料要证明的事实。证明不了的,不放进已核实栏。

  2. 2

    固定原始文件和取得过程。还没固定的,先不要做摘要。

  3. 3

    核对来源能否打开。元数据、水印、日志打不开的,记为未知,不要补写。

  4. 4

    按真实性因素填来源核对表。缺的因素留空。

  5. 5

    事实表分两列:材料能直接支持的,和还要鉴定、询问或补证的。

  6. 6

    最后才整理时间线和证据目录。每一行指回原始文件,不指回模型摘要。

交出去之前核对

原始文件和后来导出的副本是否分开存放?

事实表里有没有工具自动补上的时间、地点或对话?

待核实事项是否还留在表上?

来源打不开时,有没有用模型描述把缺口填上?

对方主张深度伪造时,疑点是否写成了问题,而不是写成已经认定的事实?

提交法院的说明,有没有把证据真伪和文书是否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分成两件事?

公开规则写到了哪一步

证据规定是法释〔2019〕19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智能意见于2026年9月7日发布。
文件和电子证据直接相关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列举网页、通信、身份认证、交易和日志、文档音视频等电子数据。第十五条要求提供原件,并规定何种副本或输出可以视为原件。第九十三条列出真实性的综合判断因素,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确认真实性的情形。
涉人工智能纠纷审理意见答记者问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通过删除或篡改标识、选择性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捏造事实的,属于意见点名的虚假诉讼情形。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识说明内容如何被标成生成合成,以及标识不得被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状态是核对项,不是证据真伪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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