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日期:2026年10月6日。下面是工作顺序和公开规则的对照,不是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条文以发布机关的现行文本为准。
交付件
三份东西:保全记录、来源核对表、事实表。事实表分成已核实和待核实。模型整理出的时间线不是新的原件。
先分清三层
电子数据要提供原件。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和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可以视为原件。后来导出的可读本不要覆盖原始文件。
谁收到、从哪个渠道、何时收到、有没有改扩展名或重新导出。过程没固定之前,不做内容分析。
系统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正常运行、有没有防错手段、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是否在正常往来中形成、提取主体是否适当。这些是核对项,不是模型可以代填的结论。
于己不利、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正常业务中形成、档案管理、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但仍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另有规则。
标识缺失、画面或声音异常、元数据被改,写成待核实问题。疑点本身不是已经造假的结论。
把人工智能输出直接写成案件事实之前,先问它证明什么、原始文件在哪、谁核过。
按这个顺序做
- 1
用一句话写下这份材料要证明的事实。证明不了的,不放进已核实栏。
- 2
固定原始文件和取得过程。还没固定的,先不要做摘要。
- 3
核对来源能否打开。元数据、水印、日志打不开的,记为未知,不要补写。
- 4
按真实性因素填来源核对表。缺的因素留空。
- 5
事实表分两列:材料能直接支持的,和还要鉴定、询问或补证的。
- 6
最后才整理时间线和证据目录。每一行指回原始文件,不指回模型摘要。
交出去之前核对
原始文件和后来导出的副本是否分开存放?
事实表里有没有工具自动补上的时间、地点或对话?
待核实事项是否还留在表上?
来源打不开时,有没有用模型描述把缺口填上?
对方主张深度伪造时,疑点是否写成了问题,而不是写成已经认定的事实?
提交法院的说明,有没有把证据真伪和文书是否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分成两件事?
公开规则写到了哪一步
| 文件 | 和电子证据直接相关的内容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十四条列举网页、通信、身份认证、交易和日志、文档音视频等电子数据。第十五条要求提供原件,并规定何种副本或输出可以视为原件。第九十三条列出真实性的综合判断因素,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确认真实性的情形。 |
| 涉人工智能纠纷审理意见答记者问 | 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通过删除或篡改标识、选择性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捏造事实的,属于意见点名的虚假诉讼情形。 |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标识说明内容如何被标成生成合成,以及标识不得被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状态是核对项,不是证据真伪的唯一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