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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规定逐条读:内容、调度和定价都要管

配图:算法推荐规定逐条读:内容、调度和定价都要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把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和调度决策一并纳入监管。文章梳理适用对象、平台责任、新闻与竞争秩序、用户关闭推荐和删除标签的权利,以及四类群体的专项条款,最后落到备案、安全评估和日志留存。

这篇文章解决什么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把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和调度决策一并纳入监管。文章梳理适用对象、平台责任、新闻与竞争秩序、用户关闭推荐和删除标签的权利,以及四类群体的专项条款,最后落到备案、安全评估和日志留存。

2022年3月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施行。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把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和调度决策等技术放进同一套监管框架。

规定覆盖的业务远不止资讯和短视频推荐。电商商品排序、搜索结果展示、招聘匹配、外卖派单、网约车调度、动态定价等服务,只要通过相关算法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都可能落入适用范围。企业的合规工作也不只是改隐私政策,还要管算法审核、内容安全、用户权益、备案、安全评估和监管协查。

适用对象不只是内容推荐

第一条讲立法依据和治理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序发展。上位法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条文列举的算法有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和调度决策类。也就是说,企业自己产不产内容,不是判断是否适用的唯一标准,技术中台、搜索排序和平台调度也可能被管。

第三条确立多部门监管格局: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层面分工相同。落到执法上,内容生态问题一般由网信部门牵头,价格差别待遇可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安全及违法犯罪线索则可能进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伦理、商业道德及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既是产品设计的约束,也可能成为监管部门判断条文没逐项列举的行为时的依据。

第五条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准则和自律制度。行业标准一般不直接替代法定义务,但在行政调查、民事争议或判断企业是否尽责时,可以作为衡量内部治理水平的参考。

平台要审模型,也要管分发机制

第六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不得利用算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并应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被监管的不只是内容本身,推荐模型、热榜规则和人工运营策略对传播效果的放大同样在列。

第七条列出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和技术措施,公开相关服务规则,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监管检查里,光有制度文件通常证明不了责任已经落实。企业还得保留审核流程、责任人员、模型测试、风险处置和整改记录,让制度、人员、技术措施和执行证据能相互印证。

第八条要求定期审核、评估和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及应用结果,禁止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的模型。评估材料最好写清频率、指标、测试样本、异常情况和整改结果,别让评估停留在原则性表述上。

第九条要求建立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算法生成合成信息没做显著标识,要先标识才能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处置措施、防止扩散、保存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不良信息则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用户模型和标签作出限制。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不能记入用户兴趣点,也不能作为用户标签用于推送。广告、搜索及个性化推荐业务要相应设置标签禁用规则、敏感标签审批、删除和复核机制,同时注意跟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衔接。

第十一条把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和弹窗列为重点环节,要求平台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这些位置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重点页面的流量配置不能完全交给商业指标决定,人工调整的依据和过程也该适当留痕。

第十二条鼓励平台采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提高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和展示规则的透明度及可解释性,以减少对用户的不良影响和相关纠纷。条文用的是“鼓励”,但在信息茧房、沉迷或歧视性推荐争议里,平台有没有采取过相应措施,可能影响责任认定。

新闻、榜单和竞争秩序的专门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要依法取得许可,规范开展采编发布、转载和传播平台服务。算法不能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也不能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带新闻摘要、热点生成或自动改写功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要结合实际服务形态,判断是否涉及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和稿源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算法虚假注册或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以及制造虚假点赞、评论和转发;也禁止通过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检索排序、控制热搜和精选等方式影响网络舆论或规避监管。平台增长、运营和商业化团队做的流量干预,哪怕打着技术优化的名义,也不能排除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把算法治理和市场竞争秩序连到一起。平台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妨碍、破坏其服务正常运行。外链屏蔽、搜索降权、接口限制和差别化流量分配等措施,如果没有安全、质量或经营上的合理依据,可能同时牵涉算法治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用户能关推荐、能删标签

第十六条要求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正在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并适当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公示不需要披露源代码或商业秘密,但要让普通用户能看懂推荐依据和主要影响,不能用笼统的技术术语代替告知。

第十七条要求平台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方便的算法推荐关闭选项。用户关闭后,平台要立即停止相关服务,还要允许用户选择或删除用于推荐的个人标签。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应依法说明并承担责任。

检查产品时,重点看关闭入口好不好找、关闭后是不是立即生效、删了标签推荐结果有没有跟着调整。界面给了选项,后台却照旧按原画像推送,仍可能被认定没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专项条款

第十八条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平台要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及适龄服务,方便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不安全行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诱导不良嗜好或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也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短视频、教育和社交产品一般要设置推荐内容池、使用时长和审核规则。

第十九条要求平台保障老年人权益,考虑他们在出行、就医、消费和办事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老化服务,并加强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操作复杂、收费隐蔽或容易让人误解的推荐设计,可能加重平台风险。

第二十条涉及平台劳动者。用算法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企业,要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权益,完善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和奖惩等算法。外卖、网约车和即时配送平台要能说明派单、计价、超时判定和处罚规则,别用不透明的模型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平台不得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搞不合理差别待遇。动态定价和个性化优惠不是一律禁止,但价格差异要有正当依据,规则要保持一致,也别利用信息不对称给特定用户加价;这类条款的核对,站内《消费者权益》Skill里有可参考的检查项。

第二十二条要求设置方便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只公布一个电子邮箱,没有受理、复核、反馈和记录机制,很难满足条文要求。

有舆论属性的服务要备案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提出算法分级分类管理。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内容类别、用户规模、所处理数据的重要程度和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企业在产品上线前该先做内部分类,确认它属于一般商业推荐,还是需要承担更高强度义务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提交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和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终止服务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明确备案审查期限。国家和省级网信部门收到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同一期限内说明理由。算法类型、自评估报告和公示文本准备不足,可能拖慢产品上线或后续变更的进度。

第二十六条要求完成备案的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企业还要核对公示主体、编号、算法名称和实际运行的服务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评估范围一般要覆盖数据来源和处理、模型机制、内容安全、用户权益、舆情风险及应急处置,不能拿备案代替安全评估。

检查时会看日志和技术材料

第二十八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平台要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除了网络日志,模型版本、推荐策略调整、人工干预、测试评估、投诉处理和整改记录,也可能成为核查算法运行情况的材料。企业要兼顾证据留存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别搞无边界的收集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与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机构及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企业提交材料时仍可以做分级管理,标注商业秘密,并保存交付清单和流转记录。

第三十条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外部举报可能直接触发监管核查,平台内部最好建立举报核实、处置和复盘流程。

违规责任和其他法律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集中规定部分制度性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算法安全制度、模型评估、生成合成信息标识、标签管理、禁止操纵、算法告知、关闭推荐、投诉处理、备案和编号公示等要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另行依法追责。

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违法信息传播、重点页面生态、新闻信息服务、竞争秩序、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保护、劳动者与消费者权益、安全评估及监管协查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理。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网络内容治理规则可能与本规定一起适用。

第三十三条针对备案真实性和持续管理作出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备案的,网信部门可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终止后未按规定注销,或者因严重违法受到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的,备案可被注销。

第三十四条明确,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企业还要持续关注上述部门发布的公告、备案指引、执法案例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确定施行日期为2022年3月1日。规定没对存量产品设豁免,已经上线的算法服务同样要补齐告知、用户选择、备案、评估和内部治理措施。

企业落地要做的几件事

从条文结构看,算法合规牵动产品、技术、运营、法务和安全等多个部门。企业可以先盘点推荐、排序、搜索、内容分发、工作调度和动态定价算法,明确使用场景、数据来源、影响对象及责任部门。

  • 形成算法资产清单,记录模型用途、版本、训练或调用数据、输出场景及更新情况。
  • 评估服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按期完成备案、变更、注销和安全评估。
  • 建立算法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内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诈和应急处置制度。
  • 检查算法告知、关闭个性化推荐及用户标签选择、删除功能是否真实有效。
  •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平台劳动者和消费者设置专项规则,并测试实际运行结果。
  • 依法留存网络日志、评估报告、策略调整、人工干预、投诉处理和整改记录。

企业还要注意监管边界的交叉。算法推荐可能同时涉及内容治理、个人信息处理、消费者权益、劳动用工和市场竞争。备案完成不代表其他义务已经履行,产品设计和实际运行结果仍是监管判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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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规解读,不替代针对具体产品、业务模式或执法风险的专项法律意见。

引用与继续阅读

算法推荐规定逐条读:内容、调度和定价都要管|AIILAW.cn|2026-06-29|https://aiilaw.cn/algorithm-recommendation-regulation-lawyer-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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